被胁迫杀人,“首富”有罪吗?
2015-11-18
此文首发于2015年11月18日《新京报》“第三只眼”。
针对网络上爆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英启被绑架勒索1亿元一事,日前有记者从当地公安部门获得证实。据公安机关回应,涉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抓获。不过据爆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绑架章英启的时候,还胁迫、威逼章英启以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了一名按摩店员工。四名犯罪嫌疑人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之后,才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能随意对外透漏案情,网贴中所称的章英启被逼杀人一事的细节目前尚不明了。如果内容属实,那么非但四名犯罪嫌疑人,而且身为被害人的章英启也有涉案的可能。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构成犯罪是承担刑责的必要前提,但并非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都需要承担刑责。对任何人科处刑罚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观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二是行为主体具有自由意志。本案中,如果章英启真的杀了人,那么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不论在何种动机、何种情境下,侵夺一个自然人的生命都是极其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问题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章英启是否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章英启是否具有不去杀害别人的自由?也即,章英启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自由意志将直接决定着他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四名犯罪嫌疑人逼迫章英启杀人的动机是很明确的。那就是拖章英启下水,用固定好的杀人证据威逼章英启乖乖的奉上1亿元赎金,并且永远闭上自己的嘴巴,不向公安机关报警。而对于章英启来说,并不存在明显的杀人动机。如果是受人胁迫且别无他法,那么章英启在案件中只是四名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工具,最多也只是故意杀人犯罪中的胁从犯,真正的杀人者仍然是四名犯罪嫌疑人。
不可否认,章英启在理论上还有另外一种选择:那就是宁愿自己被杀掉,也不去对无辜者行凶。不过不论是流行于欧美刑法界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还是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罪理论”和“紧急避险理论”,都要求对被胁迫之下的行为进行宽大化处理。法律尤其是刑法不能苛责每个人都去做大义凛然的英雄,毕竟在道德高地和法律底线之间还有宽阔的灰色地带。除此之外,常常被绝大多数人忽略的一个事实是:章英启在被迫杀人的过程中也是受害人,其经历的恐怖场景和心灵创伤同样需要时间去疗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根据网贴描述,章英启获得人身自由后,选择了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和投案,供述了主要案情经过。这属于《刑法》中的自首,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或许正是章英启目前仍在伊力集团正常上班的原因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