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律文书选编》学习心得
2011-09-13
此文首发于2011年9月13日正义网“法律博客”版。
近期,我对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主编的《优秀法律文书选编》一书进行了学习。受益颇多,感想如下:
一、说理是法律文书的生命
《优秀法律文书选编》一书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它对说理的认真态度。法律尤其是刑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严重的社会冲突,而法律之所以较之其他社会冲突解决方式更具优越性就在于它的说理。没有了理,不讲理,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最基本的品德,堕落成为纯粹的暴力。作为法律运作载体的法律文书如果不进行详细的说理、缺乏令人信服的论证,那么这部法律文书可以说是基本失败的。由此,我们也可以说说理是法律文书的生命。
该书中的说理大体按照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先厘清事实,进而界定行为的性质,然后针对相应的法律条文展开论证。比如:在存疑不起诉书的事实认定部分,侧重在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比照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现有证据的缺失,从而得出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在酌定不起诉书书中,不仅指出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还详细地列举了诸如“初犯”“在校学生”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使得整个文书的说理性更强、酌定不起诉的理由更充分。针对有些犯罪行为具有某些合法的外表特征,容易给人造成迷惑,该书中的三篇抗诉书都能透过现象看到行为的真实意图和本质特征,抓住了行为的关键情节,从而对法院的判决给以有力的反驳。法律说理部分,善于紧扣法律条文,同时又不局限于字面意思。比如:第三篇抗诉书中对“当场使用暴力”中“当场”的理解,便为整部抗诉书奠定了最主要的论理基础。正是因为说理充分,这些法律文书才充满理性的力量,说服力也相对较高。
二、规范是法律文书的基础
法律作为一种程序化的冲突解决手段,规范性是其突出特征。仅就我国检察机关而言,从高检院到市检察院都很重视办案规范问题。除了制定详细的办案流程外,各种考核机制也在发挥作用。当然规范化的要求永远没有尽头,太过注重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不仅不符合诉讼经济原理,而且在现行环境下也无多少实际的意义。当然,作为一个办案工作者而言,持有一种严谨的态度去努力提高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仍是必要和可取的。
《优秀法律文书选编》中的文书在规范化上是比较到位的。书中的三份审查报告有多人多罪的的、一人多笔犯罪的、二人多笔犯罪的,其制作上体现了因案而异的特点。比如: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上,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是按要求逐一列举,但对作案多起而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相同的一般刑事案件,在叙写犯罪事实时,则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在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再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而对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则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使人对案件事实能有一种清晰的了解。在证据的罗列上,各报告均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案件的繁简程序灵活采用了一事一证、一罪一证、同类征据概括一并列举等方式。三份审查报告的共同点则在于其论证证据时,能将案件诸多情节之中的关键点,包括犯罪动机、目的、预谋过程、工具准备、犯罪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以及物证下落等情节进行判断、梳理和归纳,对列举证据的证明力、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出入和矛盾进行必要说明,对证据本身缺陷及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并且陈述语言客观明确,层次清晰,直逼案件本质。
又比如:起诉书部分,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等规定事项都非常齐全。被告人身份、前科情况看了以后一目了然。对于案件审查过程这一部分,每项诉讼活动都写明时间、理由,表述非常清楚。
三、简洁是法律文书的品格
法律文书讲究说理、论证,讲究格式规范,但同样要求语句简洁,不能繁复啰嗦。简洁的语言能更好的表达观点,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法律文书的简洁在我看来包括三个层面:第一是纯粹语言层面。即相同的意思如何能用较简短的话来进行表述。这关乎语言文字功底,也是法律文书能够简洁的关键。第二是事实概括层面。一个案件会包含很多的事实和情节,但并非每个事实和情节都与法律相关、都影响定罪量刑,所以必须取舍。如果一篇文书中包含太多无关的内容,即使语言表述简洁,但文书却不简洁。第三是论证说理层面。虽然都强调说理,但每篇文书要重点说的理却不同。对于一般的、正常人都能理解的理要粗说甚至不说,对于有争议、影响审判结果的理才要细说。
该书的几篇审查意见书中,审查结论部分能用清晰、简明、富有逻辑的语言辨明问题,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用法言法语进行分析论证,进而得出正确结论。起诉书中,对犯罪事实的描述避免使用一些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和修饰的词语,用尽可能精炼的语言表述清楚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危害后果这些关键要素,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原貌。公诉意见书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证据优化组合、详略得当、清晰明了、层次性强,给人既切中要害又论说充分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