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把某系山东青岛某大宗现货商品交易平台风控部经理,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刑事拘留。邓学平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把某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批捕阶段,邓学平律师提交了详实的《不予批捕意见书》,并充分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后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邓学平律师经过认真阅卷后,坚持认为把某不构成犯罪,分别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审前法律意见书》和《一审辩护词》,上述材料逾万字。最终法院采信部分律师意见,对把某判处缓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把某及其家属委托,指派邓学平律师作为把某涉嫌诈骗一案中把某的辩护人。我们已于2016年9月23日向贵院提交了《把某涉嫌诈骗案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后经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全面分析本案证据,我们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把某多次在刘某的示意下给会员单位保证金账户内“注入虚拟资金”,“修改交易平台商品汇率促使平台内商品价格发生变化”两项诈骗手段均不能导致投资者亏损。换句话说,把某实施的上述两种行为与投资者亏损之间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现向贵院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恳请贵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JHA交易中心开设原油交易平台的行为,与合肥YA等“会员单位”涉嫌诈骗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1.JHA交易中心仅为一个交易平台。青岛JHA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不开发个人投资客户,不指导客户交易,没有分析师,不“喊单”,不与客户对赌。其实质上仅提供了一个类似“证券交易所”性质的交易平台。
2.交易平台取得青岛市金融办的认可和支持。从青岛市金融办致函各相关银行的函可以看出,青岛JHA交易中心是青岛市金融办认可和重点扶持的企业。开设交易平台是得到相关政府部门默许的。
3.JHA交易平台对客户开户实行严格审查制度。青岛JHA交易中心对于在交易平台上开户的客户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对客户个人信息均进行严格核对审查,包括提交本人持身份证的合照,本人持《客户协议书》的合照,确保是客户本人、自愿申请开户交易。在详细审查之后才为其开通交易。交易平台与所有投资客户均签订有《客户协议书》,严格告知相关风险,多次重点提示“不听信,接收任何人提供的明确买卖交易信息或指令”等。同时,让客户做出承诺,对于投资应由自身做出判断等。
4.JHA交易平台盈利模式合法、合规。JHA交易平台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透明、合规,收费标准均在交易盘面及网站上提前公示。其仅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的25%,不参与会员单位与客户盈利的分配。青岛JHA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营收与客户亏损与否并无关联。
5.JHA交易平台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JHA交易平台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资金统一存管账户。客户、会员单位入金全部进入银行统一存管账户,任何个人、单位非经正规程序,均不能随意提取。可见,所有客户、会员单位的入金是安全、有保障的。
6.JHA交易平台的产品价格走势与国际行情一致。交易平台的数据源接入是由深圳DY世纪软件公司提供端口,并且与国际实时行情一致。交易具有开放性,投资判断正确完全可以盈利,涉案交易平台客观上也存在着大量盈利客户。
7.JHA交易平台与安徽KH公司虽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系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应混同。安徽KH等公司为青岛JHA公司的特别会员单位,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刘某,但这两个法人单位业务独立、结算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系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不能将安徽KH公司具有“开发客户”、“喊单”等的涉嫌诈骗的行为直接强加给JHA交易平台及其员工头上。
综上,青岛JHA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仅提供了一个会员单位与客户进行杠杆投资的交易平台,其地位与上交所、深交所等类似。平台的营收主要来自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客户本金是否亏损,与平台本身无关。
二、把某调增会员单位虚拟保证金不会导致客户的亏损或盈利,其作用仅为延长交易时间,最后都全部调回
1.客户的盈亏与其对原油价格走势的判断,唯一、直接相关。JHA交易平台原油价格由国际数据源直接接入,与国际价格走势一致,不存在平台数据造假的情况。客户对于价格走势的判断,参考的是国际原油价格走势,并不是基于会员单位保证金的多少。换句话说,调增虚拟保证金不能影响原油价格的涨跌,也不可能影响客户对行情走势的判断。
2.调增虚拟保证金只能起到延长交易时间的作用,在延长的交易时间内,客户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所以调增虚拟保证金的行为与客户的亏损无关联。此外,调增的虚拟资金最终也都被调整回来。
把某调增虚拟保证金的情况,详见下表:
(举个类似的例子:某人将自有资金200万元入市炒股,全部亏损。后向银行信用借款100万元,继续投入股市。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这100万元炒股金稳赚不赔,这100万元只能起到延长炒股时间的作用。任何投资也都存在三种或然性结果:盈利、持平或者亏损。调增虚拟保证金的作用相当于向银行信用借款的行为,与最终是盈是亏无关)。
3.本案认定把某调增虚拟保证金的证据严重不足。把某为多少家会员单位,调增了多少保证金?基于该调增行为,客户在该延时交易时间内是盈利还是亏损?若亏损,亏损多少?上述问题均经不起细问,本案所有证据均并未给出结论。
三、把某皆是朝着央行发布的方向修改汇率,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并不存在让会员单位盈利、使客户亏损的故意操作
1.交易软件自身存在缺陷,需要人为手动修改汇率。交易平台软件设计没有自动同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功能,而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又是实时变动的。所以为了真实反映客观情况,需要人为手动修改。
2.把某修改汇率均是朝着央行发布的方向修改,并非违背实际情况的随意修改。把某的口供一再表明,修改汇率是因为软件自身无法自动同步。他修改汇率都是朝着央行发布的汇率方向小幅度、小频率修改。每次修改都选择在夜晚客户交易量最小的时候,尽量做到对客户交易影响最小。
3.把某向央行发布的方向修改汇率,目的是为了让原油交易价格与国际走势保持一致,与投资者的亏损之间并无关联。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有赚有赔是投资的基本形态。投资者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动以及实际汇率的波动发生的投资亏损,不能让把某以诈骗之名为其背书。
4.理论上大幅修改汇率可以让客户亏损,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把某大幅修改过汇率。把某本人也承认理论上大幅修改汇率可以让客户亏损,但把某在其口供中始终明确否认其在工作期间存在大幅修改汇率的行为。此外,经过阅看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均没有证据表明把某大幅修改过汇率。
综上,把某是青岛JHA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技术员工,交易平台本身不存在诈骗行为。把某在刘某示意下的“注入虚拟资金”、“修改汇率”两个行为,与客户亏损之间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起诉一个人很简单,程序上也许更容易;但根据实际情况免于起诉一个人更具有司法和社会价值。我们恳请贵院从客观实际出发,对把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申请人:邓学平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