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专家详解昆山花臂男砍人反被杀案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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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0日,邓学平律师应邀参加新京报举行的视频直播,研讨、解读昆山8.27“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详细信息可以点击上面的视频链接进行回看。
邓学平律师认为,骑车男于某的行为属于自我防卫。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而讨论这个问题,又需要弄清楚另外两个核心关键事实:
第一,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但问题是,作为当事者的于某,他当时的主观认知究竟是怎样的?他是如何判断当时的自身安危的?对此问题,警方在后续侦查中必然会重点进行讯问。但在当前,我们只能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推测。
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有评论认为,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因为既然刘某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一把砍刀,那么就完全有可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二把、第三把刀。又或者宝马车内的其他人会拿出砍刀,下车对于某进行攻击。于某成功夺刀具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临时优势随时可能在后续搏斗中再次失去。不论是从此前刘某的凶狂,还是从刘某一方的人数优势、提前携带凶器等情形判断,于某都很难认为刘某一方会停止不法侵害,很难认为其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不过,确定于某的主观认知和心理状态还有更多的细节值得参考。其一,刘某持刀砍向于某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刘某被于某反砍后,刘某一方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因此,刘某一方的所谓人数优势并未实际改变双方的力量对比。其二,刘某跑向宝马汽车的时候,已经被砍五刀,身受重伤。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刘某也未必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三十六计走为上策,刘某跑向宝马车很可能是想上车逃离现场。从刘某后续很快倒在草丛中并不治身亡看,其当时伤情确很严重;其三,刘某持刀砍向于某的时候,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很可能刘某当初不希望造成于某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其四,如果说于某的前五刀甚至前六刀都具有较强的连贯性,那么最后一刀确有时间上或程度上的微小隔断。彼时防卫的紧迫性是否存在值得仔细考量。其五,整个画面中于某未表现出特别的惊恐或慌乱,于某当时真实的内心处境需要细加分辩。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如果综合考量上述五点细节,且如果于某最后追砍的一刀直接导致了刘某死亡,那么本案或许可能有防卫过当的讨论空间。
要强调的是,事后媒体披露出来的宝马男的涉黑涉恶背景,不是判断是否正当防卫的根据。法律只判断当时的行为和情境,不能去延伸评价过往的品格。为民除害说,或许结果正确,但同样有事后植入、事后评价的问题。
综合来看,目前支持正当防卫的理由更加充分,但防卫过当在纯法律技术上并非完全不可以讨论。一方面,刘某的尸检报告尚未做出,于某当时的心理状态目前尚不清楚,准确案情还依赖警方后续侦查;另一方面,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这条界限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过份压缩或过分扩张正当防卫的空间,有些时候都会助长恶行,纵容暴力,危及社会秩序。而期间的边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对司法工作者确实是极大的智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