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首发于2018年9月5日正义网“法律博客”版。
《魔道祖师》一夜之间上了热搜,只是并不是以作品本身的质量,而是因一件网络暴力事件。事件的起因是因为一位读者在网上发表了质疑《魔道祖师》的言论,而被该书作者@墨香铜臭MXTX 的粉丝人肉搜索。这位读者的个人信息被曝光,粉丝们的谩骂和骚扰让这个姑娘选择自杀。幸运的是,目前姑娘已经抢救成功,正在医院修养中。但《魔道祖师》的粉丝不愿罢休,还计划组织第二次人肉,要找到姑娘的所在医院,和她当面对质。
事件曝光后,此次网络暴力的罪魁祸首“差池”迫于压力道歉,并声明事件和作者没关系,是他故意做的。还有的人在大肆侮辱谩骂的同时自恃未成年,扬言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各类语言暴力无节制地充斥互联网,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该有的现象。一些人隐藏在互联网的背后,在电脑键盘或手机屏幕上党同伐异,动辄侮辱谩骂,没有任何底线!这些人有时候还会将线上的暴力延伸到线下,实施更加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
法律不应当对这些网络暴力坐视不管!我国已经有系统完备的法律可以制裁这些网络流氓的违法行径!
在这件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人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向警方报案,要求警方给予相关加害人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同时,受害人可依《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加害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不互相排斥,受害方可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另外从刑事角度看,加害人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侮辱罪。该罪的入罪条件为“情节严重”,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严重”做出解释。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我认为“造成被害人自杀”毫无疑问也应该属于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 都自杀了,还不算情节严重?只不过,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自行去法院起诉。
现在不清楚“差池”是怎样进行人肉搜索的。如果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受害人个人信息,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入罪条件为“情节严重”,目前也无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严格”做出解释。同样的,我认为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自杀,严重危及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该行为也应该属于“情节严重”。
期待受害人及时康复。我坚决支持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同这些网络暴力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附上相关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