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连云港“药神”案20日二审开庭 律师将作无罪辩护
2019-05-14
一审判决中提到的林永祥为“无批文抗癌药大陆销售代理人”一事,邓学平称,这将是二审要辩论的一个重点。
新京报讯(记者 程亚龙)今日(5月14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连云港版“我不是药神”案二审将于下周一(5月20日)开庭。该案一审“第一被告”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邓学平称,将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由于案件有一定的关注度,他们曾向省高院口头提庭审视频直播的申请,但未通过。
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18年8月31日消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今日,葛绍山律师向新京报记者介绍称,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6个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他和邓学平作为该案“第一被告”林永祥的辩护律师,将为其作无罪辩护,“跟陆勇案一样,林永祥没有销售行为。”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香港人林永祥为香港得宝利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初到2014年7月期间,印度籍人ANKIT找到被告人林永祥,约定由林永祥作为其向中国大陆销售无进口批文的印度仿制版“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等抗癌药物药品代理人,后林永祥联系并向被告人何永高、韩柏龙等5人销售上述药品共计350万余元,被告人何永高、韩柏龙等人在购进药品后,又加价向他人进行销售,从中牟利。
邓学平律师称,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和兑换货币。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劳,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非销售利润。一般而言,销售利润具有波动性特征,林永祥的收入不具有波动性。另外,销售利润一般是从买家处获得,而林永祥的收入是印度人支付。
对于一审判决中提到的林永祥为“无批文抗癌药大陆销售代理人”一事,邓学平称,这将是二审要辩论的一个重点。所谓的“代理人”只是口头上的说法,更准确的应该说是“帮助中转”,因为卖货都是印度人跟何永高等其他被告人谈好的。目前,他已撰写了一万多字的详尽辩护词,为林永祥作无罪辩护。
(【新京报 记者 程亚龙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