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假药’案中,不少人常会因为涉案人员通过售卖‘仿制药’取利而认为他们应当被判刑,这样的想法并不符合我们的法律原则。”
今天(20日)上午,由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物引发的销售假药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二审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由于涉案人数众多,同时关乎国内大批癌症患者的生命健康,对于本案中相关当事人的判罚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在众多跟评中,伴随新司法解释对“销售金额”这一入罪门槛的设立,有关众多被告通过加价销售仿制药来取利的行为,不少网友也提出其应当被处以重刑。然而,本案的辩护律师显然并不这么认为。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林永祥的辩护律师之一,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知名法律博主邓学平在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将销售仿制药和销售假药同等对待,有悖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社会危害不同,不能同等论罪”
“我们必须搞清楚,销售真正假药的社会影响和销售仿制药是不一样的。”采访中,邓学平不断强调这一点。他分析称,销售真正假药的行为客观上会对病人的身体健康形成威胁,这样的行为通过新司法解释予以重处,是有道理的。
“这一点和销售仿制药不同,仿制药只是没有进口批文而被拟制为假药。对于癌症患者而言,这就是救命的药,没了这个药,他们的生命可能就会很快地逝去。每个物种都有本能的求生欲,在这种情况下他违反法律寻求仿制药,你能说这有错吗?”
邓学平以连云港这例“药神案”举例称,在案发过程中,虽然有部分被告进行了加价销售,但加价后的价格和正版药相比仍然有近十倍的差距。
“这个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对每盒药加价了200到500元不等的价格,但是加价之后的价格也基本就在千元上下,这和动辄上万的正版药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在邓学平看来,充当印度仿制药与癌症患者中间“代购者”的被告们,事实上也削减了患者获取仿制药物的成本。他说:“没有这些代购的存在,患者自己想要买药就得办签证去印度,这中间的成本又是多少?作为单个人的购买和批量购买相比,拿药的成本又会高出多少?”
在二审庭审结束后,邓学平还这样告诉记者:“原审第一被告人林永祥在法庭上说,希望家人不要以他为耻,他没有做伤天害理的事。他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近五年,希望法庭还他久违的正义。”
邓学平也认为,机械理解新司法解释,将“销售金额”列为“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同等对待“仿制药”与假药,这与刑法原则有相悖之处。
按照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邓学平以连云港案为例强调称,在本案中没有一例不良反应,也未发生过患者投诉的问题,足以说明相关药品对患者来说,是有效有益,而非如真正的假药一样,会危害到购买者的生命健康。
他说:“危害不同,但是同等论处,这于常理就不合。当然,你说加价销售的行为涉嫌违法,可能侵犯了药企的知识产权,这并没有错。对被告予以罚款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处罚都是可以的,但动用刑法去评价,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
邓学平也复盘今天的二审庭审称,本案被告柳杨也在法庭上这样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柳杨举例说,在一件涉嫌强奸的案件中,被告只判了有期徒刑4年,自己却被判了6年多,她说自己行为的社会影响肯定是不能和强奸相提并论的。”
“求生不是罪过”
在“药神”类案件中,多有患者家庭因无法支付高额诊疗费用而境况惨淡,这一点,也因电影《我不是药神》而受到举国关注。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连云港这起案件中。
据本案另一位辩护律师葛绍山介绍,因为涉案人数众多而引发关注的连云港“药神”案,事实上在爆发时,到案的人数远远超出了最终进入审判的被告人数。
“最早的卷宗材料里反映的是抓了80多个人,但是实际上当初到案的人数要更多。”葛绍山表示,这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都是医生,而在公安调查过程中,大多数人并没有被转送法院。
而在一审的15名被告中,有肿瘤科医生,也有癌症患者家属,其各自的涉案过程,也让律师觉得宛如电影的翻版。
来自西安的张某某,本是西安某医院的肿瘤科医生,在其姨妈患有癌症后,经病人介绍为其姨妈购药,同时也为其诊治的贫困病患购药,最终获刑五年六个月。
“在今天的庭审中,张某某当庭说,自己的姨妈当时被下通知生命只有六个月,但是在仿制药物的帮助下,她在一年六个月后仍然没有明显的恶化表现。”在庭审结束后,邓学平律师这样回忆称。
徐州的唐宁,在一审中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她的父亲2012年确诊肝癌晚期,在医生的建议下服用多吉美(25000元一盒,每月需两盒)后,生命得到了延续。后因经济能力日益不支,在病友介绍下选择了时价4000元一盒的印度仿制药。同时,其也为其他病患购买药物。
2013年底唐宁因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抓获,她的父亲因此断了半年的药而导致病情恶化。2018年3月,唐宁的父亲在家中去世,而此时唐宁已身处看守所之中。
对于这样的涉案情节,邓学平也表示,在“药神”类案件中,类似情节非常多,对这样的涉案人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在他看来“与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情感不符合”。
而在此前就此案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邓学平就曾这样说:“既定的制度要为挽救生命留下绿色通道。部分被告人因为家属患病卷入此案,因为家属病友的恳求进而产生销售行为。客观上,涉案药品帮助延续了患者的生命,解决了部分患者的经济困难。简单的入罪打击,将产生严重的伦理危机。”
而对部分涉案人加价销售的行为,邓学平在此次庭审结束后接受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有一些涉案人有过赠药行为,笼统地评判他们,有失公允。
采访中,邓学平也再次以电影《我不是药神》为例表示,2015年1月,主人公“程勇”的原型陆勇被决定“不起诉”,但通过相关文书,陆勇也并非完全未“取利”。
他说:“我们可以看到,陆勇帮助印度人卖药,获得了可以免费用药的便利,这也是一种获利,但是这在我们公众看来,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们案件中的当事人却因为获利被判得这么重,这在我看来,是难以接受的。”
据纵相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获得的消息,本案二审已于今天下午5时结束,案件并未当庭宣判。葛绍山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向记者确认,合议庭将对辩、检意见慎重考虑后择日作出宣判。与此同时,他也表示,自己对最终的结果“不太乐观”。
案情提要:备受争议的连云港“药神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2013年12月至2014年下半年,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6个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这起耗时长久、涉案人数较多的案件,因其背后价值数千万元的印度仿制抗癌药、成千上万的癌症患者,以及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余波,触发各界的神经。
(【纵相新闻】 记者 宋祖礼 冯茵伦 汪鹏翀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