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宣判采用网络视频方式进行。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有1人被判无罪。
一起由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药神案”。林永祥,则被认为是连云港的现实版“药神”。
2018年8月3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中显示,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林永祥、张旭、何永高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非法在我国境内销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由林永祥作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国内地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
后林永祥联系何永高、韩柏龙,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装药品夹带到广东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
到案发,林永祥通过上述销售“易瑞沙”等药品共计350余万元。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一审宣判后,包括林永祥在内的7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5月20日,江苏省高院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当天的庭审中,检方建议维持原判,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
此后,该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迎来转机。新的《药品管理法》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该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的行为也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2019年1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中显示,江苏高院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决定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林永祥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020年6月2日,林永祥辩护律师邓学平表示,今天该案以网络开庭的形式宣判了二审结果,“二审终于判决。所有的上诉人都获得改判。”
据了解,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二审期间法律修改,检方起诉罪名由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永祥、张旭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
其中曹旋昌非法经营数额不足十万元,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被撤销。
在新的判决中,除曹旋昌因数额不足被判决无罪外,其他14名被告人人被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其中有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一审中刑期最高的林永祥从六年三个月改判为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邓学平律师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已和林永祥通过电话,“接下来我们将会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最新标准每天346.75元计算,林永祥被超期羁押158天,合计54786.5元。
但律师强调,要和当事人当面沟通后,再确定最终要申请赔偿的金额,“这只是国家标准,最终确定后会向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此外,他还透露,林永祥可能还要考虑做无罪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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