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赴万年县庭前会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当事人
2020-11-03
【真正的传销应该严厉打击,但别不当扩大打击团队计酬】万年县法院通知明天上午远程视频开庭,我们今天中午乘车来到万年县。
我们首先赶到万年县公安局。之前,我们在此通过视频与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进行过远程会见。
此行,我们事先通过电话与经办人员预约好了今天下午的会见。对方表示没有问题。
到达万年县公安局后,工作人员告知:看守所有两套视频会见系统,一套坏了,另一套有人正在使用。
一直等到下午15:30,工作人员告知:需要持会见手续去万年县看守所当面沟通。
我助理持手续到达看守所,看守所工作人员告知:两套系统都坏了,今天会见不了了。
助理提及明天上午就要开庭,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没有修理好,明天上午应该无法视频开庭。
接近16:20,我们驱车前往万年县政法委,当面向政法委领导反应了此案办理中存在的一些程序违法。
有家属反映,此案尚未开庭审理,但部分扣押冻结的资金已被使用。还有家属反映,上交的部分资金,办案单位没有开具收据。
政法委领导非常关心此案,对此案的案情细节知晓不少,并且自称听取过办案人员的汇报。
#传销# 的本质特征是直接或间接通过拉人头非法牟利。要么根本没有商品,要么选择一个道具商品做掩饰。
所谓道具商品,要么是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要么是交易价格远远悖离实际市场价格。总之,没有消费者愿意真心、单纯的购买或使用该商品。
与之相反,如果有真实、有用的商品且价格合理,那么以实际商品销售金额进行计酬,即便采取了金字塔结构进行销售也不构成传销犯罪。
传销犯罪的内涵要远小于传销违法。经营型传销可能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但却未必违反《刑法》。
除了《刑法》条文要求该罪必须有诈骗财物,引诱胁迫其他人参与等要件,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处理。
我认为,万年县的这起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团队计酬案件。没有诈骗行为,不存在胁迫他人参与,我的当事人拒绝认罪认罚,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希望明天准时开庭。虽然视频开庭的效果不如现场开庭,但我们仍会尽到自己的辩护职责,坚定的发表无罪观点。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办案机关冻结扣押的资金逾2亿元。不过,政法委领导明确表示他们不会趋利执法,罪与非罪的边界不会模糊。我对此高度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