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应邀参加“虚假诉讼罪判例研究”研讨会
2018-04-14
今天下午,邓学平律师应邀参加了由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第三期博和判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聚焦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认定问题,对于律师在民商事案件中的的刑事风险进行了专题研讨。来自司法机关、科研院所及律师实务界的各路大咖云集一堂,展开了精彩的思想碰撞。
邓学平律师提出:现在主流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但这种观点面临诸多挑战。虚假诉讼罪应当作为结果犯对待。在我国当前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往往只做形式审查,如果将法院立案作为妨碍司法秩序的标准并不合理。行为人只有拿到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以后,方才构成既遂,此时行为确实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影响。如果在法官发现之前,主动撤诉或者消除危害结果的,应当认定犯罪中止。如果被法官发现,被迫撤诉或者消除危害结果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另外,虚假诉讼罪大多由法院发现后将案件线索函送公安侦查。这类案件尤其应当贯彻回避制度,防止未审先判和有罪推定。对于法院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虚假诉讼案件,移送线索的法院应当回避审理,指定其他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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