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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药神”林永祥销售假药案

2013年初,林永祥与一印度人约定,由林在香港为其帮忙中转印度仿制版“易瑞沙”、“格列卫”等抗癌药品。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上述药品无进口批文为由认定林永祥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宣判后,林永祥不服上诉。这起案件因其背后价值数千万元的印度仿制抗癌药、成千上万的癌症患者,以及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余波,触发各界的神经。邓学平律师作为该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的二审辩护律师,他认为林永祥没有销售行为,在生命健康权与药品管理秩序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并为林作了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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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关押4年7个月之后,“重见天日”的何永高谈及自己违法售卖印度仿制抗癌药一事,仍觉得“很有成就感”。何永高曾在重庆做原料药进出口贸易,2009年开始受癌症患者之托,从印度购买仿制抗癌药易瑞沙。他说,正版易瑞沙服用一个月大约五六万元,印度仿制的药则只需两三千元,“药效却几乎一样”。2013年底,何永高等人在国内售卖的印度抗癌药在江苏连云港经人举报后,2014年7月,林永祥也被警方抓获。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认为,药品管理制度的首要价值应当是生命健康,其次才是药品管理秩序,“既定的制度应为挽救生命留下一条‘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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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江苏省高院电话通知,初步定在下周三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饱受争议的连云港版“我不是药神”案二审确认将开庭审理。辩护律师邓学平在此前接受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销售行为要发生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要产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在这个案子中,印度经销商将药品卖给国内的购买者,整个过程中林永祥从未对药品拥有过所有权,他只是充当中间发货、汇兑的办事人,他收取的是劳务费。”在辩护律师看来,既然林永祥未参与销售,自然也就无法成立“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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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31日,“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作为被告之一,何永高被判有期徒刑4年7个月。何永高不服该判决,要求上诉。采访中,一提到林永祥,何永高就脱口而出:“他比我还冤。”何永高告诉纵相新闻记者,在代购仿制药的过程中,林永祥只是印度经销商找来的“中转站”。如果说其他被告人或多或少还从仿制药的转卖中获取了利润,那么林永祥则更大程度上是出于善意的帮忙。在邓学平律师看来,既然林永祥未参与销售,自然也就无法成立“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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